法拍屋經不動產鑑價公司完成估價報告,法官再詢問債權人、債務人表示竟見後,依其心證定出第一次拍賣底價,如無人應買,就8折減價...
第二次拍賣,無人應買,再8折減價...
   
第三次拍賣,無人應買,就原價公告應買三個月...

公告應買,應買期三個月中,債權人可隨時提出8折減價特別拍賣...

特別拍賣,再無人應買,債權人只得承受,撤回案件或另行估價拍賣

另行估價拍賣後,又從第一次開始循還,法令表面上只能拍賣四次,其實幾乎無次數之限制。

而第一次拍賣流標後,由於每位經辦的書記官及法官,其手頭上拍賣案件都是固定在每星期的某一天,所以約4個星期或五個星期會排出第二次拍賣;但金拍屋則因民營公司,效率較高,約兩星期就排出來。

每次降價約打8折,基隆法院有一段時日是打九折,其根據的法令是強制執行法第91條及92條,詳細法令及網址如下:

名稱:強制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)
   
第 91 條  拍賣之不動產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未達拍賣最低價額,而到場
之債權人於拍賣期日終結前聲明願承受者,執行法院應依該次拍賣所定之
最低價額,將不動產交債權人承受,並發給權利移轉證書。其無人承受或
依法不得承受者,由執行法院定期再行拍賣。
依前項規定再行拍賣時,執行法院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;酌減數額不得逾
百分之二十。
 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1B.asp?no=1B001000491++++&K1=百分之二十

 

名稱:強制執行法 (民國 89 年 02 月 02 日 修正)
   
第 92 條  再行拍賣期日,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之最高價,未達於減定之拍賣最低
價額者,準用前條之規定;如再行拍賣,其酌減數額,不得逾減定之拍賣
最低價額百分之二十。
 
http://law.moj.gov.tw/Scripts/Query1B.asp?no=1B001000492++++&K1=百分之二十

參考網站:www.104woo.com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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